广播电视设施大多处于户外,分布广,线路长,防护难度大,给一些利益熏心的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盗窃、破坏广电设施现象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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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广播电视光缆及有关设施被破坏,将造成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无法传输,还有可能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如果贻误险情排除或者群众疏导,后果极其严重!
一、什么是广播电视设施?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法律法规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1)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2)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3)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范围内种植树木、高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
(4)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二)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识“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一)什么是“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小锅盖”。
(二)使用“小锅盖”的危害?
(1)脱落伤及行人,触犯法律。非法“小锅盖”一般都安装在高处,并且没有经过科学的抗风设计,很难保证安全,一旦被掀翻,首先就会对建筑物本身造成损坏,导致屋顶开裂、渗漏,或造成部分墙体脱落,如果坠落,很可能损坏东西、伤及行人,使用者承担法律责任。
(2)易发生雷电事故,毁物伤人。在雷雨天气中,雷电通过电磁场的作用会在“小锅盖”上产生瞬间强电流并带入室内,不仅会烧毁家电,还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特别是雷雨高发期的夏天,每年因为“卫星锅” 造成的雷击事故,多不胜举。
(3)传播非法内容,违法违规。有些“小锅盖”可以接收到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节目,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对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严重者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4)产生电磁辐射,影响健康。“小锅盖”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的影响。当“小锅盖”正常工作,高频头在接收和放大卫星信号时,产生的高频辐射可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相当于人身处在X 光之下,对孕妇和儿童的影响尤为严重!
(5)安装技术不规范,隐患巨大。卫星接收设备对于安装要求和工艺要求非常高,“小锅盖”往往达不到安装技术要求和规范,从而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警惕: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违法行为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均属违法行为。擅自销售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处罚款。擅自安装、使用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五百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识“黑广播”
(一)什么是“黑广播”?
黑广播,即非法广播电台,是未经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置并利用广播频率向社会进行播音宣传的广播电台。
(二)“黑广播”的危害有哪些?
(1)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对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管理有严格审批和设置规范,擅自设置广播电视传输、发射频率频道,将扰乱正常的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和无线电管理秩序,甚至影响民航通信导航,危害民航飞行安全。
(2)黑广播、黑电视多是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设置的,播出内容多是未经审批的各类广告,甚至存在播放色情、低俗内容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
(3)黑广播、黑电视为逃避打击,往往放置在住宅楼、商业楼的空置房间或偏远地区的简易房中,设施设备24小时开机且无人值守,极易引发火灾等各种安全事故。
(三)警惕:擅自设置使用黑广播是违法行为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2)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3)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4)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5)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7)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倡议书
保护广电设施安全人人有责,举报违法犯罪人人参与。
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参与到保护广电设施的行列中来,主动承担起宣传、守护的社会责任,与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1.坚决不参加任何破坏广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2.坚决不为任何破坏广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隐瞒和窝藏,站在维护国家、社会、群众、自身利益的立场,自觉遵纪守法。
3.一旦发现或知晓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通过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保护广电设施,从我做起!
来源:直播卫星与技术维护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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